精品无码aⅴ人妻受辱系列_成年人久久免费小视频_亚洲av超清无码不卡在线观看_性欧美黑人在线观看

  • 無障礙瀏覽 無障礙瀏覽
  • 本站地圖網站地圖
  • 登錄 | 注冊
  • 網站支持IPv6

首頁 > 部門信息公開>政府部門>絳縣司法局>信息公開

山西省司法鑒定條例

發(fā)布日期:2023-04-27 09:47    來源: 絳縣司法局     【字體: 】    打印本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司法鑒定活動,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對訴訟活動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檢驗、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設立以及偵查、檢察、審判機關設立的從事司法鑒定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執(zhí)業(yè),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檢驗、鑒別和判定的人員。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司法鑒定工作。

  第五條 司法鑒定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六條 省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鑒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特定的行業(yè)資質;

  (二)有名稱、場所和章程;

  (三)有與開展的司法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四)有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者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報省司法行政機關。

  省屬單位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向省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省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或者書面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司法鑒定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設立司法鑒定機構,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具備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設立后納入全省統(tǒng)一的名冊。

  第十條 省司法行政機關對核準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每兩年實施一次檢驗。

  第十一條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從事有償司法鑒定活動。其他組織未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禁止司法鑒定機構超越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司法鑒定費用。

  第三章 司法鑒定人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職業(yè)道德;

  (二)具有司法鑒定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司法鑒定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

  (四)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第十四條 符合第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申請執(zhí)業(yè)的,由擬執(zhí)業(yè)機構申報,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取得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

  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每兩年注冊一次;未經注冊的,不得繼續(xù)執(zhí)業(yè)。

  第十五條 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但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活動又確實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書面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聘請其參與該事項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執(zhí)業(yè)。

  經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同意,司法鑒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的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活動。

  未經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同意,司法鑒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與鑒定事項有關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詢問有關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勘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鑒定材料;

  (四)在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時拒絕鑒定;

  (五)拒絕回答、解決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在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保留意見;

  (七)獲得報酬;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與鑒定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司法鑒定人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

  (二)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時限完成鑒定;

  (三)依法回避;

  (四)保守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依法按時出庭;

  (六)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四章 司法鑒定程序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等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接受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委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邮账痉ㄨb定委托書;

  (二)了解有關案情;

  (三)核對鑒定材料;

  (四)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五)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鑒定機構業(yè)務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時、真實、詳細提供鑒定材料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需要耗盡檢材或者毀損原物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四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鑒定。

  第二十五條 發(fā)現新的鑒定材料或者遺漏鑒定項目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補充鑒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入超越核準的業(yè)務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三)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重新鑒定時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與原鑒定材料相同。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出現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

  (二)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終止鑒定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完成后,對能夠作出結論的,應當作出鑒定結論;無法作出結論的,應當出具鑒定意見。

  第五章 司法鑒定文書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制作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條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

  (六)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第三十一條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做到語言規(guī)范、描述準確、理由充分、結論或者意見明確,必要時還應當附圖片、照片及其說明。

  第三十二條 司法鑒定文書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涉及鑒定的專門性問題以外的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取締,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或者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第十條規(guī)定檢驗的;

  (二)檢驗未通過繼續(xù)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三)超越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四)偵查、檢察、審判機關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當事人委托從事有償司法鑒定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3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

  (一)未經注冊繼續(xù)執(zhí)業(y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zhí)業(yè)的;

  (三)未經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聘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五)違反職業(yè)道德或者執(zhí)業(yè)紀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

  (一)依法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二)對鑒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毀損、滅失無法鑒定的;

  (三)不履行保密義務,致使委托人和有關當事人受到損失的。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作虛假鑒定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對所在司法鑒定機構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

  第三十九條 出租、出借、轉讓司法鑒定許可證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司法鑒定許可證。

  第四十條 司法鑒定人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鑒定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司法鑒定人追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